婆罗门教是印度的古代宗教,其宗教活动和社会生活是密不可分的,因此,婆罗门教所体现的一些神学体系和社会的生产生活也有这难以分割的关系。下面,要通过介绍的是关于它的伦理原则内容。
婆罗门教的宗教活动和社会生活是密不可分的。在梵书、奥义书时期,一切社会意识形态──哲学、政治、法律等无不包括在婆罗门教的神学体系之内。其社会思想和伦理原则体现在种姓制度、教徒修行和生活历程的四行期方面。
种姓制度:
种姓是以血统、职业世袭、内部通婚与不准外人参加等为特征的社会等级集团。印度的种姓思想在《原人歌》中已见端倪。吠陀诗人宣称:婆罗门从原人口中生出,刹帝利从臂中生出,吠舍从腿中生出,首陀罗从脚生出。
种姓制度的正式确立大约在公元前10世纪之后,即梵书制作和奴隶制国家形成的时期。当时的种姓分为四等,即婆罗门(祭司)、刹帝利(王族、武士)、吠舍(农民、手工业者及商人)和首陀罗(奴隶)。
四种姓中婆罗门最高贵,首陀罗最卑下,首陀罗一般是被雅利安人征服的土著。此外,在吠陀末期还出现了种姓以外的旃陀罗(贱民)。他们被称为“扫除污物的人”。
根据婆罗门法典规定,前三种姓可以诵读吠陀经并参加宗教祭仪,从父母亲那里获得第一生命,通过“入法礼”再获得第二次生命,因此被称为再生族;首陀罗不准读或听吠陀,亦不能参加宗教仪式,被称为一生族。对各个种姓在社会地位、权利、义务和生活方式等方面都有不同的规定。
婆罗门在《梨俱吠陀》时代管理祭祀的祭司或祭官,在社会和宗教生活中没有突出的地位。在梵书时期出现了世袭祭司的婆罗门家族,自诩为吠陀仙人的后裔。
种姓制度确立后,他们的权力和地位日益提高。《耶柔吠陀》称之为“人间的神”。他们不单是宗教的指导者,也是当时的知识阶层。他们享受种种特权:接受布施、豁免赋税、犯重大罪行时可以免死,本人连同妻子甚至所有的牛都要受到公众的敬礼。
法经列举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是:学习和教授吠陀,为自己和别人祭祀,接受和施放布施。印度奴隶制国家兴起后,刹帝利是国家的统治者,他们与婆罗门经常发生矛盾,因之,婆罗门的权威有时亦受到挑战。
四行期:
为了把世俗生活纳入宗教行事中去,婆罗门教提出了教徒修行和生活历程的四行期:
1、梵行期。从师学习吠陀,接受宗教训练,敬事师长,过苦行生活,一般为12年;
2、家住期。在家过世俗生活,娶妻生子,经营与婆罗门身份不相违背的社会职业,进行家祭并施舍;
3、林栖期。家事既毕,本人或携妻隐居丛林,作种种苦行,亲证梵我,严格奉行祭祀的各种规定;
4、遁世期。弃家云游四方,靠接受施舍为生,把苦乐弃之度外,以期获得最后解脱。
在吠陀后期文献中,有的主张把遁世期安排在林栖期之前,也有人认为在梵行期后即可漫游在外,成为行者、头陀或苦行僧,以后,这种制度也为印度教所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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